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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   第 三 章 低度開發國家原產地認定基準 ( 99年12月24日)
第 8 條
自低度開發國家進口之貨物,符合下列規定者,認定為該等國家之原產貨物:
一、自該國完全生產之貨物。
二、貨物之生產涉及二個或二個以上國家者,其附加價值率不低於百分之五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