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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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經營許可
( 111年10月14日)
第 10-1 條
依第五條申請經營通關網路或第九條申請重新換發經營許可執照者,應先繳納審查費、測試驗證費及證照費,費用標準如下:
一、審查費:每件新臺幣六萬元。
二、測試驗證費:每件新臺幣二萬七千元。
三、證照費:每件新臺幣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