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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經營許可 ( 111年10月14日)
第 10-2 條
依第十條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或因執照污損、滅失、遺失等原因申請補發者,應先繳納證照費每件新臺幣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