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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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管理
( 111年10月14日)
第 12 條
經營通關網路業者相互之間,或對連線業者為通關作業需要所提連線之要求,除有不繳服務費情事者外,不得拒絕。
經營通關網路業者間網路互連後,未經財政部同意不得自行斷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