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管理 ( 111年10月14日)
第 12 條
經營通關網路業者相互之間,或對連線業者為通關作業需要所提連線之要求,除有不繳服務費情事者外,不得拒絕。

經營通關網路業者間網路互連後,未經財政部同意不得自行斷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