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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管理 ( 111年10月14日)
第 15 條
經營通關網路業者,對其連線用戶所傳輸、交換之電子資料,應以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負責正確之傳輸、交換或處理,其有錯誤、毀損、滅失或其他不正確傳輸、交換或處理情事者,並應負責改正及補救。

前項傳輸、交換或處理應予存證。其存證之期間,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從其與連線用戶之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