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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管理 ( 111年10月14日)
第 18 條
經營通關網路業者,應維持其通關網路系統之正常運作。如有障礙,應儘速排除並維護其系統與相關設備正常運作,必要時,應採取妥善之備援措施,使系統障礙所生影響減少至最低程度。

因前項系統障礙需停止傳輸、交換或處理作業時,應儘速通知單一窗口、連線機關及連線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