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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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管理
( 111年10月14日)
第 20 條
經營通關網路業者,擬停止其業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於停止之一年前經財政部核可,未經核可,不得擅自停止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