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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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五 章 罰則
( 111年10月14日)
第 25 條
經營通關網路業者取得經營許可執照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者,由財政部依關稅法第八十二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傳輸通關資料業務或廢止其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