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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五 章 罰則 ( 111年10月14日)
第 26 條
經營通關網路業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財政部依關稅法第八十二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傳輸通關資料業務或廢止其許可: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十八條或第二十條規定。
二、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關於依限提出營運及財務相關文件之規定;或違反同條項關於不得規避、妨礙、拒絕檢查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