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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經營許可 ( 111年10月14日)
第 7 條
前條籌設同意書有效期間為六個月,申請人如未能於有效期間內完成財政部之測試驗證,應於期滿前,以書面敘明理由向財政部申請展期六個月,未在期限內通過測試驗證者,註銷其籌設同意書。

前項展期之申請,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