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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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經營許可
( 111年10月14日)
第 9 條
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執照有效期間自財政部核准時起五年。於期限屆滿前六個月,經營者應申請重新換發經營許可執照,始得繼續經營。
換發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執照之申請程序準用第四條至第八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