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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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安全 ( 111年10月14日)
第 22 條
經營通關網路業者,對其傳輸、交換或處理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負責保密與安全。
第 23 條
為落實保密與安全,經營通關網路業者,應就其保密及安全有關之維護措施與計畫,定期檢討與改進,並送請財政部查核。
第 24 條
通關網路之系統安全,財政部於必要時,得實施檢查、測驗,其有缺失,應予限期改善,經營通關網路業者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