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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配額實施辦法  ( 100年09月27日)
第 13-1 條
事先核配之配額,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運輸中斷或港口封閉,未能於關稅配額證明書有效期限屆滿前全數進口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檢附相關具體事證,向財政部申請展期,並以因運輸中斷或港口封閉致無法運輸之期間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