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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配額實施辦法  ( 100年09月27日)
第 4 條
實施關稅配額之貨物適用配額內稅率者,依進口貨物先到先配或事先核配方式辦理。

依事先核配方式辦理者,得依下列方法核配關稅配額:
一、申請順序。
二、抽籤。
三、進口實績。
四、標售關稅配額權利。
五、其他經國際間約定或財政部會商有關機關認定之方法。

依前項規定核配關稅配額時,並得收取履約保證金或權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