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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配額實施辦法  ( 100年09月27日)
第 5 條
實施關稅配額貨物適用之分配方式、分配期間、分配期數、開始與截止申請分配日期、核配方法、最低與最高總分配量、參與分配資格、收取履約保證金或權利金之類別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財政部會商有關機關後,於實施關稅配額日期前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其屬事先核配者,應於開始申請分配日六十日前公告之。但公告之期間,國際協定另有約定者,依其約定辦理。

事先核配採分期分配方式者,應於每期開始申請分配日二十一日前公告該期分配數量。

關稅配額依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增加之數量,其核配方法、參與分配資格、履約保證金或權利金之收取、公告分配期間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財政部會商有關機關後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