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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配額實施辦法  ( 100年09月27日)
第 6 條
實施關稅配額,得考量國內特殊需要或依國際協定,對個別生產國家或地區訂定數量。

實施關稅配額之貨物,其原產地之認定,依進口貨品原產地認定標準辦理;必要時,海關得請納稅義務人提供產地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