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關稅配額實施辦法  ( 100年09月27日)
第 9 條
依事先核配方式申請參與分配者,應於依第五條第一項公告之截止申請分配日前,檢具關稅配額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向財政部或其委任或委託之機關(構)申請核配:
一、申請人中、英文名稱、統一編號、地址及電話。
二、申請進口貨物稅則號別、貨名、數量、單位。

申請進口之貨物係依個別生產國家或地區訂定數量者,關稅配額申請書並應載明其原產地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