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設置
( 111年12月30日)
第 10 條
經核准設置之離島免稅購物商店,其執照之核發、補發及換照,依海關徵收規費規則,徵收證照費。
前項執照之核發,如僅以校正代替換照者,免徵收證照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