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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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1年12月30日)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離島免稅購物商店,指在離島地區,經由當地縣(市)主管機關同意並向海關申請登記,經營銷售貨物予旅客之場所。
前項所稱離島地區,指澎湖、金門、馬祖、蘭嶼、綠島及琉球等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