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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1年12月30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離島建設條例第十條之一第七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離島免稅購物商店,指在離島地區,經由當地縣(市)主管機關同意並向海關申請登記,經營銷售貨物予旅客之場所。

前項所稱離島地區,指澎湖、金門、馬祖、蘭嶼、綠島及琉球等地區。

第 3 條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得銷售外國商品及保稅倉庫、物流中心、保稅工廠、科技產業園區、科學園區、農業科技園區、自由貿易港區及課稅區之產品。

第 4 條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輸入供銷售之貨物,應依貿易法、貨品輸入管理辦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第 5 條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以銷售貨物予持有護照、外僑居留證、旅行證件或身分證明文件之旅客非供商業使用為限。

第 6 條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應於機場或港口管制區內設置提貨處,其銷售之貨物,應由旅客於該提貨處辦理提貨,監管海關並得隨時派員查核。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位於機場或港口管制區內者,免依前項規定設置提貨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