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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1年12月30日)
第 3 條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得銷售外國商品及保稅倉庫、物流中心、保稅工廠、科技產業園區、科學園區、農業科技園區、自由貿易港區及課稅區之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