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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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1年12月30日)
第 6 條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應於機場或港口管制區內設置提貨處,其銷售之貨物,應由旅客於該提貨處辦理提貨,監管海關並得隨時派員查核。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位於機場或港口管制區內者,免依前項規定設置提貨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