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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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05月22日)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承攬業,指交通主管機關核准之海運承攬運送業或航空貨運承攬業,並經依本辦法核准登記。
本辦法所稱之承攬業員工,包括承攬業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