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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05月22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關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四條第三項及第二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承攬業,指交通主管機關核准之海運承攬運送業或航空貨運承攬業,並經依本辦法核准登記。

本辦法所稱之承攬業員工,包括承攬業負責人。

第 3 條
承攬業申報海、空運貨物艙單,得依海空運業別及貨物類別不同,分階段實施;其實施日期,由財政部關務署(以下簡稱關務署)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