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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05月22日)
第 3 條
承攬業申報海、空運貨物艙單,得依海空運業別及貨物類別不同,分階段實施;其實施日期,由財政部關務署(以下簡稱關務署)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