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   第 二 章 證照之申請、換發及變更登記 ( 112年05月22日)
第 7 條
承攬業經完成核准登記後,發給下列登記證:
一、經核准辦理海運業務者,發給海運業務登記證。
二、經核准辦理空運業務者,發給空運業務登記證。

前項登記證,應每兩年向原登記關區辦理校正一次;其登記證遺失時,應即申請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