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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公債經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92年02月26日)
第 4 條
經理中央公債之會計處理程序及帳表格式,應依中央公債會計制度之規定辦理,其帳表簿冊,除登記形式公債所使用者外,由中央銀行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