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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公債經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92年02月26日)
第 5 條
中央公債發行之經理費及還本付息之手續費,依各該公債條例之規定,分別由財政部或各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發行之經理費,按左列情形核計分別撥付之。
一、實際標售、配售或代售數額。
二、債票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交由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之張數。

還本付息之手續費,按實際還本付息數額核計撥交中央銀行轉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