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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公債經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92年02月26日)
第 8 條
財政部應於每期公債發行前,洽會中央銀行,並將發行種類、形式、期次、方式、日期、數額、利率、面額、本息償付期限與方法等事項公告之。採標售方式發行時,應增加公告投標人之資格、投標之方式、地點、起訖時間、開標地點、時日及其他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