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有財產法
第 二 章 機構
( 107年11月21日)
第 10 條
公用財產之主管機關,依預算法之規定。
公用財產為二個以上機關共同使用,不屬於同一機關管理者,其主管機關由行政院指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