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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   第 三 章 保管 第 一 節 登記 ( 107年11月21日)
第 19 條
尚未完成登記應屬國有之土地,除公用財產依前條規定辦理外,得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或其所屬分支機構囑託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辦理國有登記;必要時得分期、分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