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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   第 三 章 保管 第 二 節 產籍 ( 107年11月21日)
第 23 條
國有財產因故滅失、毀損或拆卸、改裝,經有關機關核准報廢者,或依本法規定出售或贈與者,應由管理機關於三個月內列表層轉財政部註銷產籍。但涉及民事或刑事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