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有財產法   第 四 章 使用 第 一 節 公用財產之用途 ( 107年11月21日)
第 32 條
公用財產應依預定計畫及規定用途或事業目的使用;其事業用財產,仍適用營業預算程序。

天然資源之開發、利用及管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由管理機關善為規劃,有效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