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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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
第 四 章 使用 第 一 節 公用財產之用途
( 107年11月21日)
第 32 條
公用財產應依預定計畫及規定用途或事業目的使用;其事業用財產,仍適用營業預算程序。
天然資源之開發、利用及管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由管理機關善為規劃,有效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