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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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
第 四 章 使用 第 一 節 公用財產之用途
( 107年11月21日)
第 33 條
公用財產用途廢止時,應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但依法徵收之土地,適用土地法及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