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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   第 四 章 使用 第 一 節 公用財產之用途 ( 107年11月21日)
第 37 條
國家接受捐贈之財產,屬於第三條規定之範圍者,應由受贈機關隨時通知財政部轉報行政院,視其用途指定其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