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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   第 七 章 檢核 第 一 節 財產檢查 ( 107年11月21日)
第 61 條
國有財產之檢查,除審計機關依審計法令規定隨時稽察外,主管機關對於各管理機關或國外代管機構有關公用財產保管、使用、收益及處分情形,應為定期與不定期之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