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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   第 七 章 檢核 第 一 節 財產檢查 ( 107年11月21日)
第 61 條
國有財產之檢查,除審計機關依審計法令規定隨時稽察外,主管機關對於各管理機關或國外代管機構有關公用財產保管、使用、收益及處分情形,應為定期與不定期之檢查。

第 62 條
財政部對於各主管機關及委託代管機構管理公用財產情形,應隨時查詢。

第 63 條
財政部對於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及委託經營事業機構管理或經營非公用財產情形,應隨時考查,並應注意其撥用或借用後,用途有無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