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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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
第 七 章 檢核 第 二 節 財產報告
( 107年11月21日)
第 64 條
管理機關或委託代管機構,應於每一會計年度開始前,擬具公用財產異動計畫,報由主管機關核轉財政部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