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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   第 七 章 檢核 第 二 節 財產報告 ( 107年11月21日)
第 67 條
管理機關及委託代管機構,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具公用財產目錄及財產增減表,呈報主管機關彙轉財政部及中央主計機關暨審計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