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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 三 章 保管 第 一 節 登記 ( 99年07月23日)
第 13 條
屬於公用財產之動產、有價證券及權利,其有關確定權屬之程序,由管理機關辦理之,其屬於非公用財產者,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