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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 一 章 總則 ( 99年07月23日)
第 4 條
本法所稱土地及改良物,其定義依土地法之有關規定。所稱天然資源,係指原始森林、天然氣、地熱、溫泉、水資源、地下資源及海底資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