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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 七 章 檢核 第 一 節 財產檢查 ( 99年07月23日)
第 66 條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依本細則規定派員實地測量、視察、檢查、調查,應製發國有財產調查證,交由指派人員攜帶使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