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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   第 七 章 外國銀行 ( 112年06月28日)
第 117 條
外國銀行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應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依公司法辦理登記,並應依第五十四條申請核發營業執照後始得營業;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置代表人辦事處者,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前項設立及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