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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   第 五 章 專業銀行 ( 112年06月28日)
第 90 條
專業銀行以供給中期及長期信用為主要任務者,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得發行金融債券,其發行應準用第七十二條之一規定。

專業銀行依前項規定發行金融債券募得之資金,應全部用於其專業之投資及中、長期放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