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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 90年11月21日)
第 3 條
信託投資公司之設立、變更、停業、解散、依銀行法第二章之規定辦理。

華僑或外國人投資於信託投資公司,應於發起人名冊註明其身分及資金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