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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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 90年11月21日)
第 6 條
信託投資公司除依信託契約經營者外,不得投資於非自用之不動產。其對自用不動產之投資,不得超過其投資該項不動產時之淨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