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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 90年11月21日)
第 7 條
信託投資公司非經財政部核准,不得就其不動產設定擔保物權或移轉其所有權。但因行使抵押權而取得不動產之處分,其非屬利害關係人間之交易或金額未達新臺幣壹億元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