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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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監督及管理
( 90年07月17日)
第 17 條
農會信用部辦理放款業務,應建立授信管理制度,並設置授信審議委員會。
授信審議委員會審議完成之案件,應依分層負責之授權額度,由有權核貸人員或提報理事會決定其准駁。
授信審議委員會由信用部主任、分部主任及有徵信、授信經驗之職員共四人以上,報經理事會通過後組成之。
授信審議委員會委員名單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其有變更者亦同。省級農會信用部報財政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