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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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監督及管理
( 90年07月17日)
第 19 條
授信案件之審議,應以徵信資料及借款用途計畫,為重要之依據,並應以審議借款戶、資金用途、還款來源、債權保障及授信展望等要項為基本原則。
授信審議委員會委員,對審核本人或與本人有利害關係者之案件時,應行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