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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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90年07月17日)
第 2 條
農會信用部業務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財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執行單位為財政金融部門。
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管理監督農會信用部,如涉及農會會務或其他部門時,在中央應會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縣(市)應由財政金融部門會同建設或農業部門為之。其對信用部之重大措施,並應以副本通知之。